(2015年12月30日经万博科技职业学院董事会审议通过)
序 言
万博科技职业学院始建于2000年6月,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核准的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05年12月,安徽首家通过“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并取得“优良”成绩;2008年,学院牵手新加坡莱佛士教育集团(Raffles Education Corporation),引入国际化教育资源;2012年12月,批准成为安徽省自主招生改革试点高校之一;2013年3月,经安徽省教育厅批准,与新加坡莱佛士高等教育学院正式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学院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以国际化的视野,积极实施“品牌战略”、“国际化战略”、“差异化战略”,继续在办学理念、教育特色、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不断创新,进一步扩大国际合作与交流,依托新加坡莱佛士教育集团优质资源,不断凝练办学特色,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教育品牌形象,着力培养综合素质高,具有国际视野、创新创业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力争将学院打造成为安徽省领先的国际化民办高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万博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办学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万博科技职业学院,简称“万博学院”;学院英文名称为“Wanbo Institute of Science & Technology ”;学院网址为 www.wbc.edu.cn 。
第三条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西路1号。
第四条 学院是由合肥育仁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学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
第五条 学院为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层次为专科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 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条件,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2000年开始招生,计划到2018年在校学生规模达到8000人。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为合肥育仁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教育主管部门为安徽省教育厅。学院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院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院改革发展,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
(二)推动学院负责人选拔与产生机制改革;
(三)监督、考核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院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四)审定学院重大发展规划;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实行非营利性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举办者依法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院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院行使办学自主权;
(二)保障学院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活动;
(三)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和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
(四)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
(二)按照章程管理学院,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
(四)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议或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三)保证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四)确保学院办学水平、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五)确保学院章程及发展规划中目标的实现;
(六)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智力支持,为文明传承作出贡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院设董事会。学院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享有决策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广泛吸取各方面意见后委派的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九或十一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含)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五条 设董事长和执行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执行董事长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含)的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的董事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董事会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等院级领导及财务负责人,并实施考核、奖惩;
(二)修改学院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制定学院基本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七)批准晋级增薪制度,决定教职工薪酬、福利分配方案;
(八)定期听取院长的述职报告和工作汇报并给予审议、考评;
(九)审议批准学院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学术交流和联合办学事宜;
(十)决定聘任对学院有杰出贡献或者重大资助者为名誉院长等;
(十一)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长因特殊原因均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监事一名,行使监督职能。在学院举办者(出资人)、教职工或者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推选产生或者更换。
第二十四条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院长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依法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考评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定期召开院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学院教学与管理工作,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与思想品德教育;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副院长2-3名,协助院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权力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制度。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可列席其他成员参会。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和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评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学术事项。
第三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咨询和审议学院的教学和科研事业发展规划,对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评议性意见;
(二)咨询、评审学院教学和科研成果、项目,组织评价、鉴定教学和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学术价值。受理有关学院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三)咨询和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选拔、推荐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四)审议学院学科、专业的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五)负责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科研学术水平评价、认定;
(六)指导、组织学院学术交流活动;
(七)完成领导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三十一条 学院自主开展学科专业研究与建设,提供社会服务以及国内外校际间的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院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院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
(二)大会的召开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会议;
(三)学院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组织,从教职员工中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期满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健全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加强党的建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开展工作。学院支持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的章程建立组织和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工作部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院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各项工作,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需要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分院、群团组织等类型组成。
(一)根据学院党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学院工作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教学机构,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三)根据生活服务需要设置后勤机构,为师生提供生活保障服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党政群团等机构实行责任管理,建立责任包保制。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设立系、部,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发展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本系部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拟订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计划;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院以三年制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学院立足合肥,服务安徽,面向全国,为安徽乃至国家经济建设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学院招收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
第四十二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办学质量,顺应市场需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扩大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际优质的教育资源,着力培养综合素质高,具有国际视野、创新创业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法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拟定教学计划;选编、选用教材,并将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照稳步推进、 整体优化、需求导向、优胜劣汰、保持优势的原则科学调整学科结构。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教务部结合学院专业设置现状、当年招生及学生报到情况及今后学科发展的要求,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下发申报新增设专业的通知;
(二)教务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新专业的材料进行论证和审定,并提出审定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及董事会审批;
(三)教务部负责向省教育厅起草新专业申请公文和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规定日期前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十六条 学院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规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督导专员制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教职员工是学院开展办学活动的主体,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聘任国内外教职工,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规范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教职工工资、福利分配方案,根据工作绩效,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并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五十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
(二)忠诚教育事业,履职尽责,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尊重和维护知识产权;
(五)关心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珍惜学校声誉,营造和谐的氛围,维护学校利益和学校及社会稳定;
(六)学校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在本院注册并接受教育的受教育者。学院按照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和安徽省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新生,并按规定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正确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职辅导员队伍,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建立贫困学生资助体系。
第五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并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证书认证考试,指导学生进行实习实训和创业实践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生毕业后,学院推荐就业岗位,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
第八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
第六十一条 学院经费主要来源于举办者出资,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学院资产总额为1.91亿元,无国有资产参与。
第六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举办者投资、办学收入、社会捐助等。举办者可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资办学投入的资产以及学院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在学院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统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学院依法对学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进行管理和使用,学院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六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建立监督组织,监督和检查各部门财务执行情况,严格财务审计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扩充办学资源。学院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专款(物)专用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六十八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按国家规定实行后勤社会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条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履行以下审议审核程序:
(一)章程制定和修改时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教职员工和学生代表的意见;
(二)章程起草的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需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三)章程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经学院董事会批准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章程需修订。
(一)学院举办者变更的;
(二)涉及学院登记事项内容变更的;
(三)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第七十二条 学院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予以分立、合并或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分立、合并或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三条 学院自己要求终止时,由学院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七十四条 章程可根据学院发展实际进行修改。由三分之一以上(含)董事提议,经董事会讨论,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含)董事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万博科技职业学院董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备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