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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15-10-13 13:22  来源:未知   作者:xxgk  点击次数:次

内容概要:为贯彻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我院编制《万博科技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我院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指南》此次根据教育部及安徽省教育厅公布的信息公开清单情况予以更新。解释权归万博科技职业信息公开办公室。

一、信息分类

我院信息分为以下10类:

基本信息、教学质量信息、学科信息、人事师资信息、招生考试信息、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风建设信息、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其它、招投标信息。

二、信息编排体系 

本校信息由以下核心元数据构成:信息名称、信息索引、生成日期、发文机构、发文字号、信息类别、内容概述、信息正文。

(一)信息名称:即信息标题。

(二)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发布日期需要以一种所有人都能识别的格式出现,并且它能被计算机软件所识别,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三)发文机构

   为发文单位的名称,如万博科技职业学院,万博科技职业学院办公室。

(四)发文文号(可选项)。

文号是信息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构或个人赋予信息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构代字、年份、序号。

(五)内容概述:对信息内容的简要描述。

三、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我院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我院编制的《万博科技职业学院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校网站上查阅《目录》。

2.公开形式

    我院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在“信息公开”网上专栏进行公开。“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具体网址为: http://www.wbc.edu.cn/ 。

 此外,我院还将根据具体实际,分别通过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共查阅室、新闻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3.公开时限

各类应当公开的信息产生后,我院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院主动公开以外的学校信息,可以向我院申请获取。本校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部门

本校自2014年10月30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为万博科技职业学院办公室;地点为创业西路1号万博学院行政楼;时间为工作日8:30-11:30,14:30-17:00;电话:(0551)65310141;邮编:230031

2.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公开信息,请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有明确的公开申请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载体形式以及本校提供信息的方式。

3.申请途径

向我院提出申请的,请填写并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校“信息公开”网上专栏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表》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表》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校受理部门,填写《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校提交书面申请。

我院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我院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我院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予部分公开;

(5)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明确或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本校已经作出答复的,将不再重复处理。

5.处理时限

我院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将当场予以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或提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院未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校监察处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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